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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中國大百科《社會學卷》
作者/司馬雲傑
用生物學的觀點研究人類行為及生活的社會學分支學科。
從生物學的觀點研究社會生活現象首推英國社會學家H.斯賓塞。他在《社會靜力學》(1850)、《社會學原理》(1876∼1896)等著作中,把社會看成是一種有機體,從生物進化的觀點研究社會的進化及其營養、持續、分配等的功能。斯賓塞之後,德籍俄國人P.von利林費爾德、法國的R.沃爾姆斯等社會學家,也從生物學的觀點研究社會有機體的進化、運動及機能。早期進化論的社會生物學派對社會生活的研究多出於簡單的生物類比。
到19世紀末與20世紀初,社會生物學派轉向了人類自身的研究,它涉及種族差异、人口學、優生學、遺傳學等方面。如法國的J.
A.de戈比諾和德國的O.A.安蒙、H.S.張伯倫等,用生物進化的自然選擇解釋社會選擇,用膚色、頭顱、身高等生物因素說明種族及其文化的差异。
這種社會生物學的觀點,人們稱之為社會達爾文主義。生物遺傳學的發展,特別是遺傳基因的發現,為社會生物學的發展提供了新的理論根據,一些社會生物學家試圖以此解釋社會生物的合作與利他行為,以彌補C.R.達爾文祗注意物種生存競爭的片面性。
英國的W.D.漢密爾頓認為,利他行為是為了保證那些擁有相同基因的動物的生存,共同的祖先所得的相同基因越多,動物的行為也就越有利他性質。
美國社會生物學家E.O.威爾遜進一步綜合了個體生態學、環境生態學和群落遺傳學的理論觀點,試圖以此解釋人類社會行為的各個方面,
用研究白蟻、
猴群等生物群落遺傳的相同參數及其理論、
知識, 建立一門統一的科學——社會生物學。他認為,動物及人類一切社會行為的基礎是生物遺傳基因,一切社會進化和生物進化都以基因為單位,無論是自然選擇的生存斗爭,還是合作和利他行為,根據都是受基因控制的;利他行為是在群落中傳布的,不同生態環境有不同的基因群和同類群的基因庫,從而決定了生物的適應和進化方向;人類行為有生物基因的繼承性,一個人有50%的基因與同胞兄弟姐妹相同,這正是他們之間產生利他行為的生物根源;人類的服從、妒嫉、好斗等等行為也有生物基因作根據。
威爾遜主張用社會生物學統一人類學、精神病學、心理學以及社會學、政治學、法律學等。他的觀點被稱之為新社會達爾文主義,曾受到許多社會科學家的批評。批評指出,
人類雖然有生物屬性,但親族選擇在社會生活中并不像生物學那樣發生重要作用,用生物本能解釋複雜的社會文化現象及意識形態是危險的。一些心理學家則認為用生物原則解釋人類社會行為的還原主義方法,應該給予科學評價。
從生物遺傳的觀點研究種族或民族文化以及個人心理、性格、行為的差异,未免有武斷之處。但人作為生命個體是相當複雜的,人類的進化既有社會文化環境的因素,也有生物遺傳因素,必須採取審慎態度。特別是牽涉到人口質量、優生學等方面的問題時,生物遺傳的因素仍然是重要的參數。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生物學的研究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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